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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垦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文华与汪发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华,汪发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垦民初字第85号原告沈文华,女,汉族。被告汪发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华与被告汪发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文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侯 昌 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斯提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