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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福建省新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新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镇靖(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4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姚丽贞(系该公司员工),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福建省新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徐鹏升。委托代理人吴国森(该公司董事长),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省新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国森向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报警,报警事项为“其被电信局诈骗电话费”,该案由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刑侦三中队承办。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处理吴国森的报警事项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雪娇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