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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付振凯与魏XX、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魏XX,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张爱玲,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魏XX,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负责人张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振凯,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振凯与被告魏XX、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玲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爱玲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