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武胜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胜,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91号申请人王武胜,男。被执行人刘太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督字第26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刘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太平银行帐户存款566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