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保同与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保同,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保同,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红旗路交叉口金豪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振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青春,男,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和,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保同与被上诉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曹保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斌、张陆,被上诉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青春、李永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保同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保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上诉人曹保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