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郑兆云、王林海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王绪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郑兆云,王林海,王丽达,王丽红,王丽君,王绪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责人:李春云。委托代理人:应军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君。上述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童仙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绪远。委托代理人:章颖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郑兆云、王林海、王丽达、王丽红、王丽君分别系交通事故受害人郑美凤(女,1949年8月5日出生)的父亲、丈夫及儿女。2014年8月14日上午,被告王绪远驾驶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黄岩城关驶往宁溪镇方向,10时35分左右,由东往西途经黄岩325省道30KM+370M处(即头陀镇白湖塘村路段)时,因车厢里捆扎的尼龙绳松散,致使车上装载的铁皮散落,碰撞驾驶人力三轮车的郑美凤,造成郑美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9月18日,黄岩交警大队作出黄公交认字(2014)第003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绪远负事故全部责任,郑美凤无责任。本案事故车辆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系被告王绪远自己所有,该车辆已向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王绪远因本案交通事故触犯刑法,被该院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王绪远自愿补偿给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另查明:受害人郑美凤虽系农业家庭户,但该户的承包土地面积1.706亩(承包权证记载该户总承包面积为2.048亩)因公路建设、工业用地已被征用。原告郑兆云共育有六个女儿。该院确认五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郑美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核定实际金额为7374.46元,酌情确定上述费用中医保外金额为1466.09元。2、死亡赔偿金567765元(37851元/年×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9800元(11760元/年×5年÷6),该项请求依法应一并纳入死亡赔偿金。故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577565元。3、丧葬费22256.50元。4、亲属误工费2562元。5、亲属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不予认定。7、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以上合计人民币610257.96元。其中被告王绪远已赔付6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各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定。事故车辆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郑美凤受伤后死亡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610257.96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应先予理赔115908.37元(即医疗费用赔偿项下5908.37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110000元)。原告方的其余损失494349.59元,根据事故认定,应由被告王绪远全额赔偿。该赔偿款依法按约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理赔492883.50元(494349.59元-1466.09元),其余1466.09元由被告王绪远直接赔偿。本案事故系被告王绪远在驾驶过程中,车上所装载货物散落与受害人直接碰撞产生,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称受害人系与货物直接碰撞、与车辆未发生接触、车辆与货物分离的观点,人为割裂了车载货物在行驶过程中与车辆系整体关系的事实,其提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拒赔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原告方请求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兆云、王林海、王丽达、王丽红、王丽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郑美凤受伤后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115908.3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92883.50元,共计608791.87元。二、被告王绪远赔偿原告郑兆云、王林海、王丽达、王丽红、王丽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郑美凤受伤后死亡所产生的其余经济损失1466.09元。上述一、二项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款汇入法院账户(收款单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黄岩工商银行,账号:12×××96)。鉴于被告王绪远已支付了原告方赔偿款60000元,超过了本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故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到账后,其中550257.96元直接支付原告方外,余款58533.91元直接结算退还被告王绪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兆云、王林海、王丽达、王丽红、王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7元,依法减半收取1733.50元,由被告王绪远负担。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受害人郑美凤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1、郑美凤的农村承包地尚未完全被征用,不属于失地农民。2、根据《黄岩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村集体土地部分被征用的,以户为单位实行整体参保,该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实施。因一审原告未提交失地农民参保的依据,故受害人郑美凤不符合参保条件,该户非失地农民;二、上诉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责任。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因车厢里捆扎的尼龙绳松散,致使车上装载的铁皮散落至车外,碰撞驾驶人力三轮车的郑美凤”,事故是因散落的铁皮脱离车厢,在飞落过程中撞击受害人,才导致受害人死亡。车载货物脱离车身,在物理空间上与本车不再构成一个整体,不属本车的一部份。2、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货物撞击,非车辆碰撞。因车辆货物未安全捆扎引起货物坠落碰撞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货物未安全捆扎,货物未安全捆扎不属于上诉人的承保范围,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事故免赔率10%应予以考虑。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故即使上诉人须负赔偿责任,上诉人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按事故赔偿金额的10%扣除免赔部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郑兆云、王林海、王丽达、王丽红、王丽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王绪远辩称,没有违反安全装载,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机动车保险交通事故强制投保单一份及免责条款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免责条款是有效的。被上诉人郑兆云等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免责条款告知书系复印件,且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中受害人郑美凤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上诉人认为应适用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本院审查认为,受害人郑美凤虽系农村居民,但该家庭户的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其家庭已不再以依附于土地的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问题。上诉人认为其不应赔偿。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本案交通事故系“因车厢里捆扎的尼龙绳松散,致使车上装载的铁皮散落至车外,碰撞驾驶人力三轮车的郑美凤”而造成,从上述记载并不能反映出上诉人所称的“车载货物脱离车身,在物理空间上与本车不再构成一个整体,不属本车的一部份”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应否扣除被上诉人王绪远免赔率10%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扣除免赔率10%,但上诉人主张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赔事项向被上诉人王绪远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在此情形下相应的免责条款不对被上诉人王绪远产生法律效力。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