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自报吐尔逊·玉苏甫、吐尔买买提·巴拉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吐尔买买提·巴拉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8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吐尔逊某某。被告人吐尔买买提·巴拉提。辩护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亚森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尔逊某某、吐尔买买提·巴拉提、亚森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尔逊某某、吐尔买买提·巴拉提、亚森某某,翻译人员麦尔哈巴·阿力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吐尔逊某某、吐尔买买提·巴拉提、亚森某某经事先预谋,结伙乘车窜至上海市普陀区远景路XXX号的对面人行道,趁途经该处的失主张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吐尔买买提·巴拉提、亚森某某望风,被告人吐尔逊某某窃得张某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55元、银行卡等款物。随后,三名被告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吐尔逊某某、亚森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吐尔逊某某、吐尔买买提·巴拉提、亚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情况》,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吐尔逊某某、吐尔买买提·巴拉提、亚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道路上扒窃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三名被告人的分工不同,但地位和作用相当,无须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吐尔买买提·巴拉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吐尔逊某某、亚森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吐尔买买提·巴拉提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吐尔买买提·巴拉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吐尔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吐尔买买提·巴拉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亚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陈嘉新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