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世龙与唐文华、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龙,唐文华,黄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朱世龙,职工。被告唐文华,经商。被告黄丽香,经商,系被告唐文华之妻。俩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文强。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原告朱世龙诉被告黄���香、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世龙,被告唐文华、黄丽香的委托代理人唐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1日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归还了5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付至2014年11月30日。其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此款是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7560元(利息算至2015年3月1日),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时止。2、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俩被告辩称,欠原告借款140000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没有异议,因经济困难,愿与原告进行调解。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文华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朱世龙借款190000元,被告唐文华于借款的当天书写了借条一张交给原告,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了50000元的借款和支付2014年11月30日之前的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被告唐文华和黄丽香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8‰计算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文华、黄丽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世龙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26元,由被告黄丽香、唐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