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赵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赵立辉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航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