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照霞等与丁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照霞,丁永汪,丁永艳,丁永梅,丁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汪照霞,农民。申请执行人:丁永汪,农民。申请执行人:丁永艳,农民。申请执行人:丁永梅,无业。被执行人:丁如香,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丁如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汪照霞、丁永汪、丁永艳、丁永梅100000元征地等补偿款。现查明被执行人丁如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如香的银行存款10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