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宗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宇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