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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字第0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薇薇申请执行耿海军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薇薇,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耿海军,王明芹,王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175-3号申请执行人:董薇薇被执行人: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海军、王明芹、王海金关于申请执行人董薇薇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耿海军、王明芹、王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3)焦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耿海军、王明芹、王海金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海军在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花园4号楼5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耿海军在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花园4号楼51号房屋(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08301117**号)。二、被执行人耿海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或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了(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学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