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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覃灿文与林俭波、伍国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覃灿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518。委托代理人黄靖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20。委托代理人潘汉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1。被告林俭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5。被告伍国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6739。以上两个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个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灿文诉被告林俭波、伍国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灿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覃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灿文撤回对被告林俭波、伍国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75元,由原告覃灿文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