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智与被告陈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智,陈天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王昌智,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陈天柱,男,汉族,成年,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智与被告陈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天柱诉讼主体有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昌智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静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