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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智与被告陈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智,陈天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王昌智,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陈天柱,男,汉族,成年,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智与被告陈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天柱诉讼主体有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昌智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静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