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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迪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州市迪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惠州市迪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迪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惠州市迪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止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