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乐平与陈志勇、杨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乐平,陈志勇,杨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程乐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勇,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爱珠,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乐平与被告陈志勇、杨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乐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爱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调取到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为由撤回对被告杨爱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乐平撤回对被告杨爱珠的起诉。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