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陈运妹与被申请人盘江民、赵林,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运妹,盘江民,赵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陈运妹,女。被申请人盘江民,男。被申请人赵林,男。申请人陈运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运妹与被申请人盘江民、赵林在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运妹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208元,退回给申请人陈运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贻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附: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