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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炳、方桂琴等与方炳、方桂琴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炳,方桂琴,丁阿宝,仲才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桂琴,系方炳之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阿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仲才凤,1967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东路北二巷*号址同上,系丁阿宝之妻。再审申请人方炳、方桂琴因与被申请人丁阿宝、仲才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扬民终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方炳、方桂琴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于1995年建成的院门、雨篷早于被申请人现在的房屋;。(二)院门、雨篷是申请人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因院门的建立,两户之间形成的是院落,且该院落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一、二审判决将院落认定是巷道是不正确的;。(三)被申请人要求拆除院门是解决其通道问题,事实是被申请人长期从前门出入通行,后门只作通风使用,走后门也是借地通行那有强行之理。即使借地通行,也要兼顾双方利益,决非要拆除院门,申请人只须给一把院门钥匙即可。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两户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的东侧安装铁门和采取换锁的行为,给相邻一方的被申请人出入造成了妨碍,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再审申请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拆除。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一是与现实不符;二是任何人不得以侵害相邻他方的权利而将历史已形成的公共通道封闭成自有院落;三是由于被申请人基于再审申请人之前曾有过换锁妨碍出行的行为,拒绝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给钥匙”的方案,致本院调解不成。综上,再审申请人方炳、方桂琴的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方炳、方桂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爱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