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全顺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全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70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毛伟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全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桑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全顺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全顺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执行款23647.0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7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