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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风顺与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郑风顺。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亮,职务,董事长。被告: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吴小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郑风顺自愿用董世亮所有的位于德城区大学西路安全局小区3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房权证号;鲁德字第S41713号房屋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文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