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641号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明永。委托代理人柴小平、曹亚帝,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佐宏。委托代理人高群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3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