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甜诉被告周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甜,周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某甜,女,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周某峰,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甜诉被告周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甜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甜撤回对被告周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甜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