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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茂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首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茂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首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钟利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茂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余茂环。被告上海首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茂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首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且原告未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茅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