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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与杨××、赵××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张××。被告杨××,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