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与杨××、赵××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张××。被告杨××,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