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16何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16号罪犯何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荷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何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86.5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父母均为残疾人,家庭确有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艺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