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良富、徐法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良富,徐法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周良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徐法根,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良富与申请人徐法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建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良富与申请人徐法根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江山市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徐法根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良富饲料款295746元。若申请人徐法根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徐法根还需另支付申请人周良富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2015年5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申请人周良富可就未支付饲料款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