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媛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媛,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0292-1号原告赵媛。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山路66号(新港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媛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