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燕梅与黄文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陈XX,女,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黄XX,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XX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