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国凯与XX豹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凯,XX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凯,男,汉族。被执行人XX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凯与被执行人XX豹借款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6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039480元,执行费42794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豹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