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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国凯与XX豹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凯,XX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凯,男,汉族。被执行人XX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凯与被执行人XX豹借款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6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039480元,执行费42794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豹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