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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连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95号原告连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份经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双方自愿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女孩张某乙,2014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在婚后生活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原告与被告难以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恳请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小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并没有家暴行为,小孩由可以有我抚养,但以后抚养费要由原告给付。同时,1月份、5月份的抚养费共2000元要给我,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并于2013年8月6日双方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张某乙,2014年3月24日出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开始与被告分开生活,婚生小孩则与被告父母一同生活。另外,双方婚后并未购置有价值大的财产。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致使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产生矛盾后,双方互不谅解,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而关于女儿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抚养小孩,故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对于小孩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小孩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连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张某乙满18周岁止,每月抚养费在当月的27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