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蒋某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周某某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昌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