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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蒋某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周某某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昌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