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广强与林卓如、黄国威、刘乐生、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梁彩霞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强,林卓如,黄国威,三刘乐生,四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五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六梁彩霞,七黄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14号原告吴广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一林卓如,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二黄国威,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三刘乐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四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林楚鸿,经理。被告五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文侠,经理。被告六梁彩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七黄嘉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吴广强与被告林卓如、黄国威、刘乐生、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梁彩霞、黄嘉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吴广强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广强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