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智恒庭,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锋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智恒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琳诉称,1989年春,我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程某乙(已成年)。××××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双方在经济问题上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8年上半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冯某未到庭答辩,但其通过短信方式和电话方式向本院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的财产问题希望与原告另行协商处理。另被告明确其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春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程某乙(已成年)。××××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矛盾不断。2008年上半年,被告离家出走,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因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短信记录文本、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新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经济问题引发矛盾,双方对此未能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沟通、化解,加之被告采取了离家出走的方式造成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意见,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质证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并注明“上诉费用”字样。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