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关于高志杰申请执行周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杰,周德丰,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公司宝先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高志杰,男。被执行人周德丰,男。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公司宝先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做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德丰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259832.5元但被执行人周德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德丰有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德丰所有的黑GX**号捷达牌轿车。二、被执行人负责周德丰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的期间内,被执行人周德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德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人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的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