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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谭彩霞,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彩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