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陶丽霞与马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霞,马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陶丽霞,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赵松青(系陶丽霞丈夫),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被告:马媛,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丽霞与被告马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媛已将10000元加盟费返还给原告陶丽霞,原告陶丽霞自愿撤回起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丽霞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丽霞承担。审 判 长 闫宏标代理审判员 魏若雯人民陪审员 孙玉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