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