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自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李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军法,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自江,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执行保山市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李自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泽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