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彩珠与曾云、何彩妹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彩珠,曾云,何彩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李彩珠,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曾云,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何彩妹,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人李彩珠因与被申请人曾云、何彩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标的(人民币7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彩妹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和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二套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彩珠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房屋和担保人刘志强、林丽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彩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彩妹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房屋和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李彩珠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刘志强、林丽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四、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变更、抵押、毁损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