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永青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永青,曲长青,曲连清,曲芝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54号申请人曲永青,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长青,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连清,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曲长青、曲连清的委托代理人)曲春美,女,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曲芝美的委托代理人)曲淑美,女,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芝美,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曲永青、曲长青、曲连清、曲春美、曲淑美、曲芝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曲永青、曲长青、曲连清、曲春美、曲淑美、曲芝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曲兆明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崔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9104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7091047号】,由甲方曲永青继承,归甲方曲永青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