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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高美英与王凯德、王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英,王凯德,王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高美英,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周晓青,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德,男,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王莉,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英与被告王凯德、王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美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美英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