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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崔晋与吕秋缘、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71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晋,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秋缘,女,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亚辉,总经理。上诉人崔晋与被上诉人吕秋缘、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崔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吕秋缘、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晋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晋撤回对吕秋缘、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崔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