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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智雄与黄石华成板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智雄,黄石华成板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孙智雄,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石华成板金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石华成板金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50元,因被执行人黄石华成板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于2015年6月20前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石华成板金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6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