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告陈余林诉李玲、洪莉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林,李玲,洪莉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陈余林,男,生于1960年2月6日。被告李玲,女,生于1974年4月3日。被告洪莉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六十米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普法,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责人斯小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林诉被告李玲、洪莉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余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余林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余林负担。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