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031号原告牛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何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澳大利亚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菀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