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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培峰与杨建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峰,杨建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杨培峰,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玲,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峰与被告杨建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7元,减半收取4368元,由原告杨培峰负担。审 判 长  许春雷审 判 员  王继来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景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