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芳英诉王国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英,王国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芳英,女,5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国占,男,46岁,汉族。原告李芳英诉被告王国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8月5日先后找原告借款150000元,2013年11月偿还10000元,下余款项被告承诺2014年3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利息7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47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8月5日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10000元,下余140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三份、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一份、收条一份、录音两段、录像一段、被告的身份证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出具了收条,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及时返还借款的义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1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余1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该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诉称被告承诺于2014年3月底还清,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起诉之日利息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芳英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芳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王国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贵人民陪审员 刘 志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珍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