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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盛宝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石家庄盛宝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芬,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保定市博野县博里路被告:石家庄盛宝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青华,该公司董事长地址:石家庄市北方塑料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盛宝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