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万芳与宋长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芳,宋长福,李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710号原告刘万芳,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峰,男,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长福,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桂玲(被告宋长福之妻),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同被告宋长福。原告刘万芳与被告宋长福、李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芳诉称,被告宋长福向我借款52.708万元,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52.70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宋长福、李桂玲未答辩。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09年12月18日,被告宋长福、李桂玲登记结婚。2011年11月6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7月20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10月27日、2012年11月14日、2013年1月13日、2013年2月6日、2013年3月28日,被告宋长福分别向原告刘万芳书具5万元、10万元、3.28万元、2.8万元、3.025万元、1.2万元、20万元、2.4万元、5万元借条,共计52.705万元,其中约定期限的起诉时均已届满。原告要求两被告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52.708万元及自本院受理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主张借款52.708万元系计算错误。就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借条九张,本院均予认定。上述事实还有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宋长福向原告刘万芳借款52.705万元未还,系与被告李桂玲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借条九张及原告的陈述为据且无反证,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及自本院受理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长福、李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万芳偿还借款52.705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恩人民陪审员 鹿清珂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