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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宏军与魏大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