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宏军与魏大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